4.范围段。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清算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2)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清算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在编制的清算会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清算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3)实施的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5.意见段。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清算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和公司法、破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清算期的财务状况,损益情况,和财产分配情况。
6.注册会计师签名及盖章。审计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8.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签发会计报表的日期。
9.审计报告专业术语。“我们认为”专业术语作为意见段开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专业术语,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使用“除了……的影响外”等专业术语,并在意见段前的说明段中说明其保留意见的理由,并对其影响清算会计报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