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1000万元,税法计税基础1000万元。若期末公允价值增加了200万元。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6)2008年12月工资200万元,尚未支付。
分析:
(1)会计2008年度计提折旧为300万元,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1500-300);税法2008年度计提折旧为150万元,计税基础为1350万元(1500-150)。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2)捐赠500万元,税法无论当期还是以后期间,都不允许扣除,所以为永久性差异。
(3)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差异200万元,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可理解为本期少交税,未来多交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到递延所得税负债中。
(4)违反环保法的罚款支出250万元无论当期还是以后期间,都不允许扣除,所以为永久性差异。
(5)存货跌价准备税法不允许在本期扣除,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本期多纳税,未来少交税,形成可抵扣时间性差异3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6)负债账面价值200万元,计税基础2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
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500-200+250+300=4000(万元)
应交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上述(1)、(5)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12.5万元(450×25%)。(3)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0万元(200×25%)。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9375000(倒挤)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00
来源: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