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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2010-03-01 16:46

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16.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17.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9.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2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1.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2.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3.动漫企业;
24.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分支机构
25.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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