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孙宝厚指出,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
原条例将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限于以下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
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当然,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越大,对审计质量要求也越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孙宝厚说。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大家很关心”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孙宝厚说,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孙宝厚说,“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关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新条例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新条例还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孙宝厚说,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新条例规定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