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令,主要特色是审批范围缩小,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扣除)、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例5 2006年末盘点,企业盘亏运输卡车一台,原价15万,已提折旧5万,经董事会决议,由过失人赔偿8.5万元。
会计处理:
转销盘亏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0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收到过失人赔款: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85000
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一固定资产盈亏 1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
税务处理:以上清理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出具资产丢失的有关证明以及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等证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榴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O.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