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该《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此次公布的《目录》分别对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共5大类17小类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