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错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
【案例3】福源公司2009年1月1曰从湘洪公司购入一套新产品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设备的总价款为1170万元,其中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70万元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分3年支付,2009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r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设A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率25%,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无其他调整项目。福源公司分期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
第一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
500+(1+6%)+300÷(1+6%)2+200+0+6%)3=47 1.70+267.00+167.92=906.62(万元)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1000—906.62=93.38(万元)
第三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 066 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 8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10 000 000
银行存款 1 7000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5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3、2009年年末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 066 200×6%=543 972
借:财务费用 543 97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972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543972元,在税务处理中,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43972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54.3972=154.3972(万元)
应交所得税=154.3972x25%=38.599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85 9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5 993
4.2010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3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一洪山公司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2010年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90 667 200—5 000 000+543 972)x6%=276 610(元)
借:财务费用 276 6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61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276 610元,在税务处理中,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76 61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7.6610=127.6610(万元)
应交所得税=127.6610×25%=31.91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19 15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19152.50
5、2011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