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该文包括四项内容:双薪制计税、董事费征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
一、“双薪制”新计税方法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
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末给职工多发1个月的工资,即实行年13个月工资制,也就是所谓的“年底双薪”。对这“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该文关于“双薪制度”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得到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这就意味着,“第十三个月薪水”将与第十二个月薪水合并计算,这将增加税收负担。
还要区分“双薪制”计税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该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取得的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同样的所得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税负要轻。国税发[2005]9号文件强调的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把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包括进去了。但是,“第13个月工资”即“年底双薪”和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的概念并不相同。
二、董事费征税方法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公司的董事、监事有两种,一种是在公司任职的,一种是只担任董事,但不具体任职的,这两类董事的董事费征税方法不同: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关联的董事费用,将直接叠加到工资收入,实现统一缴税,扣税基数是2000元,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变化。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注意的是,如果这笔董事费是按年发放或按照12个月分开发放,那么计税方式不一样,若年一次发放超过4000元的只能一次扣除20%,4000元以下的是按照扣除800元,分月发放可以扣除12次,那么这种方式也能够降低董事费的税收部分。
三、华侨身份明确,出国留学不视为华侨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的人员,都必须向中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一向对于华侨、中国公民的个税起征点不同,华侨包括港澳台胞个税的起征点是4800元,而对于中国公民则是2000元。这样对于何种条件能够以更高起征点征税,做了完善的规定,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四、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析产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以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的,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房屋的所得,允许扣除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