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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知及公告(2)

2013-08-14 13:37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及时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应递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申请资格复审的企业还应递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材料一致。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资格复审企业应在申报材料封面标注“复审”字样。
  三、材料受理
  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由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受理各区县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报送材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节假日不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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