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7.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和产品。
8.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9.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10.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11.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