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