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企业在应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这里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对于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作为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其他非居民企业则无资格享受。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的规定,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1、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3、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3项属于程序问题,我们首先来关注第1项,究竟哪些是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的技术转让。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的区分
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待遇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区分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税待遇的。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我们在解读一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中已经有了详细分析。总结来看,技术开发是针对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开发活动,而技术转让则是对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进行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首先进行区分,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同时,由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要到省、市技术市场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因此,省、市科技或商务部门也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
实务中,税务机关在审核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时,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主要是依据省、市科技和商务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并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但是,省、市科技和商务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并非最终认定标准。税务机关仍会进行实质性认定。实践中,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有些企业为享受减免税,将明显的技术开发合同签成技术转让合同,并通过了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但从合同内容的实质来看,明显是对于尚未掌握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对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合同性质进行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