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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2)

2010-03-01 15:40

  二是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单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本设施及规章制度。
  (3)《通知》中对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拟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明确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国家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直以来,国家针对残疾人员个人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我们进行了梳理,统一体现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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