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启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二、2008年是执行新政策的第一年,为提高认定工作效率,请拟在2008年底前完成认定的企业于12月15日前将认定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组织、宣传、培训和辅导服务工作,确保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