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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同转让方式的纳税筹划

2012-02-01 16:16

     企业转让房地产的过程中,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为此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投资入股、企业合并等方式转让房地产,从而达到延期纳税、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一、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房地产

    (一)以投资入股方式转让房地产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而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税[2006]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房产税。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蕾,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下面以实际案例分析投资和销售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案例1:华美晨装集团在北京郊区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丽人公司,该公司占地面积比较大,土地为出让方式获得,共计支付地价款800万元,厂房连同土地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华泰公司想在此地建设一个大型商场,为此找到丽人公司洽谈收购此地块,出价9000万元。该地块上厂房的评估价格为320万元。

    如果丽人公司将厂房连同土地销售给华泰公司,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故丽人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410万元(9000-800)×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1万元[410×(7%+3%)],印花税4.5万元(9000×0.5‰),土地增值税3903.28万元(增值额7425.5×60%-扣除项目金额1575.5×35%),企业所得税860.31万元[(9000-1200-41-4.5-3903.28)×25%],纳税合计为5219.09万元,丽人公司转让房地产的净收益为2580.91万元。华泰公司需要缴纳契税270万元(9000×3%),印花税4.5万元(9000×0.5‰)。而如果丽人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将房地产转移到华泰公司,之后再以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话,其税收负担可以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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