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很多建筑企业会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进行项目施工,在纳税处理上便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哪交纳的问题,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归纳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一条规定个就很明确了,跨地区从事建筑也劳务应在劳务发生地也就是项目所在地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建筑企业不能提供所得回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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