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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评估增值部分是否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值

2014-01-16 14:10
     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为了平衡资产负债率,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使得房产评估增值(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增值2500万元)。企业自行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按1000万元还是按3500万元计税?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评估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房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账务调整,应按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调账,则应按评估前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为了平衡资产负债率,笔者认为不是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的应该进行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形,企业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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