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员工从任职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按股票期权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如下:(一)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可以按此规定延期、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王某、张某同为C公司员工,2009年1月C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授予王某股票期权20000股,授予价5元/股,并约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王某可以行权。2009年6月10日王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20000股,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0元/股。2009年1月1日C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授予公司高管限制性股票,并于当天按每股10元的价格授予张某2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收到股款100000元,当天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根据计划规定,自授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年内分两批解锁,第一批为2010年6月1日,解锁40%,第二批为2011年6月1日,解锁剩余的60%.2010年6月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元/股,经考核符合解锁条件,对张某股票实行解禁。2011年6月1日,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根据惩罚性措施向张某回购该部分股票注销,并返还购股款50000元。